国务院将出台灾后重建指导意见
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制定多项配套政策,通过加强监督力促灾区重建
6月12日下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务院将制定多项配套文件,并且加强监督以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下称《条例》)的落实。同时,国务院将发布一个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把《条例》规定的一些原则性制度具体化。
《条例》公布于6月8日,共九章80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为中国首次就应急事项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专项立法,《条例》做出了多项临时性规定。
如《条例》第44条规定,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15条规定,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这两条都与目前中国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符合。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在国务院手中,须先批准后使用。
曹康泰则表示,第4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可以做出一些临时性的应急规定。土地方面的报批程序时间较长,然而恢复重建势在燃眉,为解决这二者的矛盾,国务院对此作出44条和15条的变通,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影响重建的正常进行。
另外,国务院将制定一些具体的配套政策,包括一些优惠政策。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来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优惠政策将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贷款财政贴息、对困难学生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等。
据介绍,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是配套文件之一。《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对于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及其他服务性企业恢复生产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曹康泰告诉《财经》记者,《条例》作为中国首部就应急事项的专门立法,各方面的经验还不太成熟,许多规范和制度都在探索之中。因此,为保证《条例》真正发挥规范灾后重建的作用,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