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检察院首次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同心县检察院对一起重大抢劫案的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被采纳
新宁夏网 www.nxw163.com 来源:(通讯员 罗彦芳 马小明)
2008年7月15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院以同检刑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学花、丁海霞抢劫一案,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被法庭采纳,二被告人分别获刑十年六个月。
2008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学花、丁海霞到同心县人民医院,化装为护士,以取药为名,将受害人杨某骗到该医院急诊室一空房内,张学花抱住杨某的后腰将其按倒,丁海霞将杨某的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对黄金耳环抢走,价值人民币12736元。当逃离现场到县医院门口被同心县人民医院保安抓获,丁海霞从裤子左侧兜内掏出抢得的一只黄金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法庭上二被告人虽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谁首先提出犯意互相推诿。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二被告人系共同正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所起作用一致;三、二被告人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应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同心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于2008年7月18日对被告人张学花、丁海霞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