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捍卫宁夏清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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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8月20日,在宁夏民族区域自治50年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在回答巴基斯坦通讯社记者有关清真食品问题的提问时提到,我区人大常委会专门为清真食品立法,通过法律保障清真食品的生产和安全,每年还要就清真食品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让宁夏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条例》实施已有5年,这部为我区清真食品“保驾护航”的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呢?自治区民委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毅做了解读。
立法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其他社会组织和成员行为。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条例》为我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区清真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清真食品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严格准入
《条例》明确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条件,以及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我区实行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制度,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是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自治区民委是清真食品准营证统一监制部门,并严格执行申领标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的证牌视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必须明示准营证和标牌,这是区别依法经营和违法经营的标志,也是体现社会认可与否的标志。准营证和标牌,在规范持证人行为的同时,也制约着他人的行为。
“两头”管理
《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一项行政管理职责由两个部门承担,充分考虑了我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现状。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由民族事务部门承担,但由于我区清真食品市场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加之受市场影响,经营者进出市场处于无序状态,民族事务部门人员配备较紧张,市场监管手段有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加入有力地弥补了这一缺憾。5年的实践证明,没有工商部门的直接参与,清真食品市场的管理将举步维艰。工商部门拥有分布广泛的执法队伍和丰富的执法经验,是开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以行政责任为主要内容。《条例》中对民族事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分工很清楚,操作性也较强。(记者 陈尚营)
链接
我区分别于1980年7月、1981年1月发布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几项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企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几项规定》,从此拉开了宁夏清真食品规范化管理的序幕。《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于1992年7月1日颁布实施。1995年12月25日,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